匈牙利 授予無國籍狀態
合格
居住在匈牙利境內但被推定沒有任何國家公民身份的第三國國民可以提交無國籍身份申請。
申請人無權以無國籍狀態和他/她的申請須予以拒絕通過,如果通過正式決議的方式申請:
a)屬於1954 年 9 月 28 日在紐約簽署並由 2002 年第 II 號法案頒布的《聯合國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第 1 條第 2 款的範圍;那是:
(aa) 他或她受到除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以外的聯合國機關或機構的保護或援助,只要這種保護或援助是可用的;
(ab) 其居住國主管當局承認其擁有與擁有該國國籍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ac) 有認真考慮的理由:
– 他或她犯下了國際文書定義的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
– 在被接納為難民之前,他或她在避難國境外犯下了嚴重的非政治罪行;
– 犯有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行為;
或者
B)他(或她)已經終止了他/她的國籍故意,以期獲得無國籍狀態。
c)其居住地損害或危害匈牙利國家安全。
提交申請及相關流程的信息
授予無國籍身份的程序是在向有管轄權的移民當局提交申請時,參照申請人的居所、慣常居所或居住在匈牙利境內的人的無國籍身份住宿地點而啟動,這是口頭或書面提出。
口頭提出的請求應由移民當局書面記錄。以書面形式提出的申請,應當由申請人簽字。在提交申請時,移民局應告知申請人他/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違反此類義務的法律後果以及指定的住宿地點。
如果申請以口頭方式提交且申請人不會說匈牙利語,則主管地區局應提供一名會說其母語或他/她理解的語言的翻譯。如果負責案件的官員會說申請人的母語或他/她理解的其他語言,並且申請人書面同意,則可能不需要口譯員。
授予無國籍身份的程序免於收費。
申請人應當親自出席訴訟程序並接受面談。申請人可以在訴訟期間使用他/她的母語或他/她理解的語言進行口頭和書面交流。應向申請人提供獲得法律諮詢的機會。
移民局應終止程序:
· 在申請人死亡的情況下;
· 如果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撤回其申請;
· 如果申請人多次書面通知但未能親自出席面試,並且無法證明他/她缺席的理由;
· 如果申請人的下落不明,程序無法繼續。
在授予無國籍身份的程序中,申請人需要證明或證實他/她的無國籍身份,特別是關於國家:
· 他/她的出生地所在;
· 他/她以前的永久或慣常居所所在地;和
· 他/她的家庭成員和父母的國籍。
如果客戶提出要求,移民局應通過匈牙利駐外使團提供行政幫助以獲取上述信息。
如果申請人提出要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代表可以參加承認無國籍身份程序的任何階段,並且:
· 面試申請人時可能在場;
· 可以向申請人提供行政協助;
· 可以訪問訴訟文件並製作副本;
· 移民當局應將行政決議或法院判決發送給他/她。
地區管理局應在其承認無國籍身份的程序結束後 45 天內做出決定。
在授予無國籍身份的程序中通過的決議不得上訴。可以通過在 15 天內採取行政行動來質疑該決議。布達佩斯公共行政和勞工法院——對此類案件具有專屬管轄權——應在收到請願書後 90 天內作出決定。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應取消無國籍狀態:
– 無國籍人自願重新獲得其失去的國籍;
– 無國籍人獲得了新的國籍;
– 儘管存在法律規定的排除條款,或者屬於上述排除條款,但仍被授予;
– 承認所依據的決議的條件在通過時不存在;
– 難民在確定無國籍狀態的程序中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或文件或隱瞞相關信息或文件誤導當局,前提是它對確定無國籍狀態的決定有決定性影響。
形式
申請時必須提交
授予無國籍身份的申請應附有申請人的外國文件,證明其身份,其旅行證件,以及可能被接納以支持申請人陳述的所有其他文件。所附文件應在結案通過的決議確定時退還申請人。
人道主義居留許可的簽發和有效性
如果2007 年關於第三國國民的接納和居留權的第二法案中沒有規定的居留許可要求,則應基於人道主義理由向被匈牙利承認為無國籍人的人授予居留許可.
以人道主義理由授予的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為三年,一次最多可延長一年。
應計的權利和義務
移民當局應根據要求向居住在匈牙利境內的無國籍人簽發旅行證件,以便在有效期內從他/她的國外旅行中重新進入匈牙利境內。旅行證件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地區主管部門應當沒收他國主管部門原發給該無國籍人的旅行證件,並通過該國的使館或領館將其退還給發證機關。如果無國籍人被授予公民身份,他/她在無國籍狀態下簽發的旅行證件必須在 15 天內參考其居住地所在的地區管轄局交出。
持有有效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國民有權免簽證入境,並有權在一百八十天內在申根成員國境內居留不超過九十天。
如果第三國國民持有根據相關立法規定的人道主義理由授予的居留許可計劃簽訂僱傭關係合同,負責住宿地點的地區局應依職權啟動簽發單一居留許可的程序。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