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 為保護公共政策而對第三國本國雇主和東道實體的處罰
於為保護公共政策而對僱傭第三國國民的雇主和東道實體進行處罰的規則
國家外國人警務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準備就有關保護公共政策的處罰程序的立法規定向雇主和東道實體提供援助。僱用第三國國民,以及該辦公室的做法。
雇主:任何自然人或任何法人實體或非法人組織,包括2012 年《勞動法》第一法第 214(1)( b )條中提及的臨時工作機構,為他們或在他們的指導和/或監督下就業已進行。
請注意,根據現行規定,臨時工作機構被視為雇主,因此在臨時工作機構僱用的工人的情況下,臨時工作機構必須履行雇主的報告義務。
主辦單位:
o 公司內部受讓人被轉移到的實體,無論其法律形式如何,根據國家法律成立為法人,
o 研究組織、高等教育機構、教育機構、負責志願服務計劃的組織或接待受訓者的實體。
雇主和東道實體在僱用第三國國民方面的義務
雇主和東道實體在僱用第三國國民方面負有以下義務:
1) 控制義務:雇主或東道實體必須在第三國國民就業的第一天或之前確定受影響的第三國國民擁有有效的居留許可或某種其他形式的居留許可,並且本法規定的從事職業活動的許可證;
2) 保障義務:雇主或接待實體必須在整個僱傭期間保留受影響的第三國國民提供的有效居留許可或其他形式的居留許可的副本;
3) 報告義務:雇主或接待實體必須在 5 天內向移民局報告:
a) 第三國國民開始就業,
b) 如果第三國國民未能按授權報告工作,或
c) 如果在工作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前終止僱傭。
4) 雇主或接待實體必須提交報告並附上以下信息:
a)雇主或接待實體的詳細信息(姓名、地址、註冊地址、營業地點、公司形式、註冊號碼);
b)第三國國民工人或公司內部受讓人的自然身份資料;
c)第三國本國工人或公司內部受讓人的居留許可編號;
d)工作描述;
e)上崗日期或公司內部調動生效日期,或未按期上崗的日期,或在工作許可證或單一許可證到期前終止僱傭的日期。
東道實體最遲應在開始工作之日起五天內報告持有歐盟任何成員國簽發的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國民的就業情況,以便在匈牙利進行公司內部轉移。為公司內部轉移的目的,東道實體的計劃期限不超過九十天。該報告應附有第三國國民的自然身份數據、公司內部轉移的計劃期限以及東道實體是否屬於集團公司的說明。 報告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提交。
用人單位或東道單位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
移民主管當局參照工作地點,對雇主或接待實體違反上述義務的公共政策保護,按第三國國民人數的比例處以罰款。受僱(強制性)。為保護公共政策,每名僱員最高可處以500,000 福林(五十萬)的罰款。
公共政策保護罰款支付規則
如果雇主或東道實體能夠證明其上述與控制、保護和報告有關的義務已得到適當履行,則雇主或東道實體可以免除支付保護公共政策的罰款的義務。
雇主或主機實體應不免除從公共政策的保護支付罰款,如果用人單位或主機實體知道或應當知道給予合理的護理是呈現為居留許可或授權的其他形式的文件橫空出世是假的。
雇主的主要承包商和分包商雇主或主機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為保護公共政策,他們支付的違約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給出合理的謹慎的採用分包商採用第三國國民沒有有效的居留許可或其他形式的授權,或沒有本法規定的以有酬就業為目的的許可。
持有計劃期限不超過 90 天的簽證的第三國國民,以及作為理事會條例 539/2001/EC 附件二所列國家的國民合法居住在匈牙利領土的人,可以根據2017 年關於第三國國民准入和居留權 (RRTN) 的第二法案第 20(1) 和 (2) 節,除非該法案包含相反的規定。
持有歐盟成員國簽發的用於公司內部轉移的有效居留許可並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的第三國國民,其入境或居留不構成影響公共政策的威脅,匈牙利的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有權:
- 在歐盟成員國境內自由行動,並在不超過 90 天的計劃期限內進入和居住在匈牙利;
- 在沒有特別許可的情況下在匈牙利的東道實體進行公司內部調動的框架內工作。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第三國國民在逗留時間超過九十天的情況下,希望從事有報酬的工作:
a)應持有以季節性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
b)應具有基於人道主義理由授予的居留許可,或
c)應持有以有酬就業、有酬活動或就業、家庭團聚、從事科學研究或學習為目的的居留許可,或
d)應有歐盟藍卡,
e)應持有以公司內部調動為目的的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