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 首選雇主的信息

首選雇主:

a)與政府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雇主;

b)任何計劃在匈牙利僱用來自匈牙利鄰國的第三國國民從事國民經濟部通知中規定的任何職業的雇主;

c)任何出於國民經濟考慮而實施優惠地位投資項目的雇主。

d)任何計劃為匈牙利公司內部受讓人提供就業機會的東道實體。

在首選雇主的情況下,申請

  • 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
  • 歐盟藍卡
  • 以公司內部調動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的簽發或延期,以及為這些外國國民的家庭成員申請居留許可,可以由雇主或接待實體提交,但須經客戶書面同意。

在這種情況下,主管移民當局也可以在訴訟期間與雇主溝通,但是,必須將發送給雇主的文件內容告知客戶。

為遵守法律規定的要求,客戶應在主管移民當局要求時親自出庭。

如果申請:

·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或

· 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但對於在查明相關事實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任何新信息,認為有必要,

主管移民當局應建議申請人在不超過四十五天的規定期限內糾正缺陷,並說明不遵守的法律後果。

申請應由雇主或匈牙利的東道組織在電子身份驗證後以電子方式提交。

如果申請是由首選雇主提交的,如果提交的申請不完整,移民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委託人或雇主發出補正通知書,並及時通知委託人。

通知要求:

雇主必須在第三國國民就業的第一天或之前確定受影響的第三國國民擁有有效的居留許可或其他某種形式的逗留授權,或具有本法規定的許可從事有報酬的工作。

雇主必須在整個僱傭期間保留受影響的第三國國民提供的有效居留許可或其他形式的授權的副本。

雇主必須在五天內將第三國國民的就業開始通知移民當局。

如果第三國國民未能按授權報告工作,或者在其工作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前終止工作,雇主或接待實體必須在五天內通知移民局或單證。

雇主應提交上述通知並附上以下信息:

· 雇主資料(姓名、地址、註冊地址、營業地點、公司形式、註冊號碼);

· 第三國國民工人或公司內部受讓人的自然身份資料;

· 第三國本國工人或公司內部受讓人的居留許可號碼;

· 位置;

· 上崗日期或公司內部調動生效日期,或未按期上崗的日期,或在工作許可證或單證到期前終止僱傭的日期。

任何不滿足通知要求的雇主或東道實體都應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處罰,處罰金額應根據僱用的第三國國民的數量增加,以保護公共政策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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